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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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印发《辛庄镇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120001871005/2026-0000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辛庄政发〔2022〕4号
主    题 :
市场监管\食品监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辛庄镇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有关部门、各村(居)委员会

《辛庄镇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按时报送工作进展和取得成效

2022325        


辛庄镇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百日行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重要要求,严惩重处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镇自325日起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百日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新形势新任务,立足严的主基调,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密排查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线索,以强有力的手段,开展违法犯罪集中打击行动。部门协同、以打促建、重典治乱,建立健全覆盖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行刑衔接、公诉判决等全链条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长效打击机制,严守食品安全底线,维护广大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百日行动领导小组

  长:傅春有  

副组长:刘洪涛、张  辉、沈俊青、商晓东、宋内玲、齐华丽、杨  睿、何有德  

  员:党建办公室(宣传)公共服务办公室(二室)、公共安全办公室(一室)、公共安全办公室(二室)、镇域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一室)、镇域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二室)、城镇建设管理办公室(一室)、农业农村事务服务中心、财政审计办公室、党群服务中心、镇成校、卫生院、综合执法队、辛庄镇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部门负责同志、各村(居)党组织书记。

办公室设在镇食安办,负责统筹推进百日行动各项目标任务,各成员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机制,细化任务分工,形成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良好格局。

三、工作目标

震慑违法犯罪,打击是硬道理。通过百日行动,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曝光一批典型案例,移送一批犯罪线索,清理一批风险隐患,出台一批制度机制。在全社会形成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强大震慑。

四、打击重点及处置措施

开展百日行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辛庄镇实际,配合区职能部门,聚焦违法犯罪易发高发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高风险业态,重拳猛击违法犯罪,坚决将违法犯罪分子逐出行业。

(一)聚焦以下10种情形,配合区农业农村部门依法立案查处、顶格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审判机关从严判决:

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4.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5.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6.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7.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8.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9.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

10.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

(二)聚焦以下7种情形,配合区市场监管、农业农村部门依法立案查处、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审判机关从严判决: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2.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3.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4.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5.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6.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7.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

(三)聚焦以下9种情形,配合区市场监管、农业农村部门依法立案查处、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审判机关从严判决:

1.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3.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4.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5.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6.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7.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8.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9.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各部门、各村(居)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开展食品安全问题线索排查,遇有可疑、疑似等各类线索,及时上报至镇食安办,由区职能部门核查处置。

、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325-331日)

成立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开展动员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确保上下联动、部门协同、一体推进,迅速形成强大的组织推动力和部门合力,大力营造全社会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雷霆万钧声势。

(二)集中打击(331-531日)

严密摸排违法犯罪线索。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要强化部门合力和工作衔接,根据食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通过突击检查、集中摸排、监督检查、暗访暗查、有奖举报等方式,及时掌握一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形成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台账。

(三)总结评估(61-615日)

全面评估百日行动工作成效,总结经验做法,针对违法犯罪新形势、新特点,聚焦制约当前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堵点难点问题,全面总结经验做法,制定出台系列长效机制,持续巩固和深化百日行动成果。

、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站位。开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百日行动,是区委、区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系列指示批示精神、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的重大举措,是实施食品安全战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有力行动。镇食安办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坚决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汇报百日行动工作进展,严格落实各项行动任务和工作措施,把百日行动打出声势、打出成效。

(二)强化宣传,形成震慑。各部门要强化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宣传报道,指名道姓曝光典型案例,扩大影响,造出声势,形成强大社会震慑。要加强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及时处置食品安全舆情信息及突发事件,提振食品安全消费信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督查,狠抓落实。区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我镇工作进展进行不定期督导检查,督导情况纳入对街镇2022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各成员单位要积极报送工作进展和取得成效,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工作对接,每月5日前向镇食安办报送工作情况月报,610日前报百日行动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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