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津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
工作措施》的通知
区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做好新形势下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服务保障,体现社会尊崇优待,根据《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7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规范〉分工方案》(津退役军人局发〔2025〕23号)《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服务清单〉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24〕1号),结合我区实际,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帮扶援助对象
具有津南区户籍的以下三类人员:
(一)退役军人。指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和士兵。
(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下简称“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孀(鳏夫)。
(三)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家属”)。
二、定期会商机制
退役军人事务、教育、民政、财政、住建、卫健、医保等7部门建立定期沟通会商机制,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为牵头单位,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联络员由各单位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共同研究解决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中遇到的重难点问题。会商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也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三、帮扶援助情形
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符合条件的以上对象在充分享受社会救助政策的同时,对因以下五种情形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根据困难程度和现实表现,可以按规定给予帮扶援助。
(一)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退役军人因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退役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孀(鳏夫)、现役军人家属等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五)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帮扶援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应当根据帮扶援助标准和对象基本需要,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帮扶援助。
(一)提供资金援助。按照专款专用、科学公正、加强监管的原则,全面推行社会化发放,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便捷、足额。
(二)提供实物援助。包括发放衣被、食品、饮用水、医药等生活必需品,部分生产资料,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
(三)提供社会化服务援助。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纳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搭建爱心企业家与退役军人的帮扶桥梁,为退役军人提供就业岗位等多种形式的关爱帮扶。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利用我区现有各类救助基金(资金)对困难退役军人进行救助。
(四)加强精神关爱。采取座谈交流、登门入户等方式,对优抚对象、退役军人开展常态化走访帮扶慰问,及时了解思想动态,加强政策宣传指导,协调帮助解决问题。
五、救助标准
(一)对当年度依据《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进行救助的人员,按照不超过区救助金额(实物)50%的标准进行救助,且原则上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二)对当年度依据《市医保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2〕74号)进行救助的人员,按照不超过医疗救助25%的标准进行救助,且原则上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三)以上两种救助,同一事由不重复救助。
六、办理程序
帮扶援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镇(街道)审核、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的程序办理,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个人申请。一般由符合条件的对象本人书面向所在村(居)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本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其监护人、家属可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相关资料。未申请津南区临时救助或医疗救助的人员,可由所在村(居)退役军人服务站协助同步申请津南区临时救助或医疗救助。
(二)镇(街道)审核。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联合镇(街道)社会救助部门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困难情形程度、各类救助情况等逐一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视情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公示后,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后,及时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的,不予批准。
遇有紧急情况,各相关单位应当先行帮扶援助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七、其他救助措施
(一)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主要任务:把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作为民生实事的重要内容。组织数据比对、摸排核实,确保帮扶援助信息的真实准确。在重要时间节点对困难退役军人家庭进行全面走访。发现退役军人突发重大疾病等情况后,及时开展慰问。
落实举措:
1.及时受理办理困难退役军人困难帮扶援助申请,依据我市有关政策向参战、获得功勋荣誉表彰、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军人倾斜,树立服役贡献越大、关爱帮扶越好的鲜明导向。
2.广泛组织开展“为老兵办实事”活动,对困难退役军人家庭进行全面走访,准确把握困难退役军人思想动态、生活情况和家庭状况,对各类困难事项实行台账式、清单化管理。通过现金、实物帮扶等形式,让其家庭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温暖。
3.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服务系统动态管理,及时准确掌握困难退役军人生活状况,为开展帮扶援助工作提供信息支撑。定期与区民政部门、医疗保障部门进行数据比对,组织各街镇摸排核实,了解掌握具体情况,及时填报完善全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服务系统,确保帮扶援助信息真实准确有效。
4.鼓励和推动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为困难退役军人提供人身意外、重大疾病等商业保险产品。
5、支持引导区级慈善组织为退役军人、优抚对象提供关爱服务和帮扶援助。注重发挥老龄协会和残联、妇联以及老年协会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作用,为困难退役军人送去专业化社会服务。积极推动爱心企业、个人,特别是军创企业、退役军人先进典型等与困难退役军人“结对子”,实施精准帮扶解困。
6、与各级关爱退役军人协会密切配合,发挥区、街镇两级退役军人慈善专项捐款作用,按照定向捐赠群体使用要求,通过专项行动实施、项目活动支撑、物资服务保障等方式,提供大病救助、子女助学、照料护理、就业培训、能力提升、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多元化、个性化服务,着力打造“情暖老兵”公益品牌。
7.加强困难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协调司法行政机关为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必要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基层“老兵工作室”“心理服务室”“心理咨询室”等建设,积极为困难退役军人排忧解难,切实从源头疏解情绪、稳定思想,化解矛盾、解难纾困。
(二)教育部门
主要任务:教育部门及有关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子女给予教育资助,保障其基本学习需要,确保顺利完成学业。
落实举措:
1.落实国家和全市学生资助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子女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对在读的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军人子女按规定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生活补助等方式给予资助,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失学。
(三)民政部门
主要任务:将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重病重残的,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落实优待抚恤金不计入家庭收入等有关政策规定,用足用好社会救助政策。
落实举措:
1.依托全市低收入人口动态信息监测平台,加强对纳入基本生活救助的退役军人及其家庭成员、就业、收入、财产等变化情况进行监测预警和情况处置,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纾困。
2.严格落实“单人保”、收入分类抵扣、优待抚恤金不计入家庭收入等措施规定,用足用好社会救助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家庭成员纳入低保、特困等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四)财政部门
主要任务:区、街镇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合理安排资金,支持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
落实举措:
配合退役军人、民政等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统筹安排资金保障各项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政策落实。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主要任务:在公租房保障、农村危房改造中,结合退役军人服役期间所作贡献和参战、立功、伤残退役军人住房实际需求,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优先保障范围。
落实举措:
1.结合困难退役军人服役期间所作贡献和参战、立功、伤残退役军人住房实际需求,向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退役军人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将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城镇困难退役军人家庭纳入优先保障范围。
2.持续开展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退役军人家庭危房优先纳入保障范围。
(六)卫生健康部门
主要任务:指导辖区医疗机构对一时无力承担医疗费用且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实行免除住院押金等举措。
落实举措:
1.指导全区医疗机构优先为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医疗咨询、导诊、取药等服务。
2.对困难退役军人按分级诊疗原则实行优先就诊、优先住院。
3.对一时无力承担医疗费用且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实行“先救治、后付费”,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实行免除住院预交押金等举措。
(七)医疗保障部门
市级医保部门主要任务:对纳入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范围的退役军人实施大病保险降低起付标准、提高支付比例、取消最高支付限额等倾斜支付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经三重制度保障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按规定给予倾斜救助。
落实举措:
1.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继续实施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起付标准在普通参保人员的基础上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2.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住院救助等支付后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继续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为1万元,救助比例为50%,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
区级医保部门协助配合做好各项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工作。
困难退役军人教育、生活、住房、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等救助工作流程按各单位现行规定办理。
八、组织保障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主动统筹,积极协调,建立教育、民政、财政、住房和建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一门受理、多门办理”的工作机制。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确定帮扶援助对象后,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要按照服务事项清单帮助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申请低保、特困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临时救助等,将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落地落实。
(二)加强经费保障。创新方式方法,立足退役军人特点诉求,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帮扶援助工作。推动设立退役军人关爱基金,鼓励社会力量为退役军人提供社会保障,拓宽资金保障渠道。
(三)强化服务意识。各部门要体现关心关爱,不断创新服务形式,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树立主管主责意识,主动作为,因人施策,切实做到应帮尽帮、应援尽援、帮援及时,确实把党和国家对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
(四)坚持依法援助。各级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规矩,依法依规做好帮扶援助工作。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应当做到诚实守信,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对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的人员,不予帮扶援助。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津南区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帮扶援助申请审批表
天津市津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天津市津南区教育局
天津市津南区民政局 天津市津南区财政局
天津市津南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天津市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天津市津南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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