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葛沽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大力推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序有效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最大程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措施〉的通知》、《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共津南区委津南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津南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天津市津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南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镇食品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分级负责、社会共同参与,科学、依法、有效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各村委会、各社区居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风险管理,预防为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严密排查风险隐患,做好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加强科普宣教与应急演练,充分调动社会各界资源,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水平。
1.5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食品安全事故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①受污染食品流入包括本市在内的2个(含)以上省份或者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②1起食品安全事故死亡病例在30人(含)以上的;
③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①受污染食品流入本市2个(含)以上区,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②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100人(含)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死亡病例在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的;
③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①受污染食品流入我区内2个(含)以上镇街、长青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办公室)、会展经济区管委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②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100人(含)以上,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或死亡病例在10人以下的;
③市食药安办、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①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②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3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③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镇级指挥机构
2.1.1葛沽镇根据实际,成立镇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镇指挥部),总指挥由担任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的副镇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场监管所、党建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公共安全办公室、公共管理办公室、公共服务办公室、城镇建设管理办公室、镇域经济发展办公室、农业农村事务服务中心、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2.1.2 镇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以及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应对工作;组织制定、实施本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平战结合”原则,落实各项准备措施;及时组织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安全隐患;安排本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组织做好应急物资、技术储备以及相关人员的保障工作。
2.2 镇级办事机构
2.2.1 镇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镇指挥部办公室)。镇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葛沽镇市场监管所,主任由镇食品安全工作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场监管所所长负责担任。
2.2.2 镇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承担镇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落实镇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开展应急预案编修,完善支撑文件;组织实施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协调镇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收集、上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况;承办镇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镇指挥部成员单位
党建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媒体、互联网的舆论引导和监管工作。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协调开展网络举报和谣言治理等工作,按照舆情应急联动处置工作机制,开展网络舆情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农业农村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参与食品安全事故预防控制重大问题、重大方案的研究;负责粮食收购、储存领域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指导粮食收购、储存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
公共服务办公室:
①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在学校、托幼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救援处置、分析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指导所管辖的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②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在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救援处置、分析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③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旅游行业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救援处置、分析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④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会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等。
公共管理办公室:
①负责对非生物环境污染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环境监测并提出控制及消除污染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②负责协助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所涉餐饮单位厨余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①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工业领域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救援处置、分析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做好受事故影响企业恢复生产工作;指导食品工业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②负责组织协调重要生活必需品等。
农业农村事务服务中心: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生产领域,生猪屠宰、生鲜乳收购等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依职责参与、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的等级评估核定、事件调查、检测评估等工作。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生产领域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工作。
市场监管所:负责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会同区卫生健康委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开展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等;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以及对食品安全事故中问题食品及相关产品进行临时控制、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相关商品价格的监督检查;负责与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检查和处罚。
党政办公室:负责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集中管理办公区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好调查处理、分析评估与应急控制工作。
公安葛沽镇派出所:负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中现场秩序、交通管制等工作,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进行调查、侦查、毒化鉴定和处理等工作。
葛沽司法所:负责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延续期间以及善后阶段,配合区司法局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法律意见;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广泛普及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法律法规知识。
财政审计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所需区级资金的筹集、保障。
城镇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场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救援处置、分析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建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2.4 现场指挥部
发生一般、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根据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各职能部门配合区指挥部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做好现场处置工作;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根据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和工作需要,各职能部门配合市指挥部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力量、调配应急物资,协调开展医疗救治、事故调查、危害控制、流行病学调查和检测评估、社会稳定、信息宣传等工作。
3 风险监测与评估
3.1 风险监测
镇相关部门配合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市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调整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并实施,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3.2 风险评估
镇相关部门配合区卫生健康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事故信息来源
(1)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报告的信息;
(2)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专业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中获悉的信息;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5)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教育、公安、民政、住建、商务等部门通报的信息;
(6)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7)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天津市以及其他省(区、市)通报的信息;
(8)其他渠道获取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4.1.2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获悉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镇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镇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相关部门发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举报的,应当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镇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1.3 报告内容
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信息来源(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续报工作进展、事故认定结论。
4.2先期处置
4.2.1 事故发生单位先期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组织救治病人,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镇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立即依法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4.2.2 有关部门先期处置
各有关单位接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和减轻事故社会危害。
5 应级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应、四级响应。
5.2 响应启动和措施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分别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置工作。初判发生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分别启动三级、四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负责处置工作。对超出本区处置能力或市指挥部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在市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后,我区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5.2.1 四级响应
(1)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区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四级响应。
(2)处置措施
区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视情况组织会商会议。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整理工作情况,做好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应急救援队伍和各工作组,做好工作准备;督促检查有关单位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和专家组对流行病学调查和检验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并采取控制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区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①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②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③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5.2.2 三级响应
(1)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区指挥部办公室启动三级响应。
①食品安全事故达到较大级别;
②需要统筹多个区级部门或单位共同处置;
③需要调动区级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等作为主要资源。
(2)处置措施。
在四级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议,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有关单位,组织专业骨干力量参加集中办公、联合值守。其他单位根据区指挥部办公室安排,做好集中办公准备。
事故调查组:组织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所在镇街、长青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办公室)、会展经济区管委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
危害控制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溯、控制不安全产品,开展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等工作,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医疗救治组:组织医疗机构,充实抢救队伍,协调紧缺药品、医疗设备,完善救治措施,积极开展医疗救治。
流行病学调查和检测评估组: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验和食品卫生学调查;开展相关食品安全应急检验检测;研究提出确定致病因子、事故食品或污染原因等调查结论;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和专家组对流行病学调查和检验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评估。
社会稳定组: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社会救助等工作。
其他工作组、区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区指挥部要求,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准备和保障工作。
5.2.3二级响应
(1)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在市指挥部启动二级响应时,区指挥部同步启动二级响应。
①食品安全事故达到重大级别;
②需要调度多个市级工作组共同处置,且处置时间较长、处置难度较大;
③市指挥部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2)处置措施
在三级响应措施基础上,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全力开展应急响应处置工作。
5.2.4一级响应
(1)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食品安全事故时,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在市指挥部启动一级响应时,区指挥部同步启动一级响应。
①食品安全事故达到特别重大级别;
②需要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授权指挥处置或共同指挥处置;
③市委、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2)配合市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严格执行市指挥部指令。
5.3 工作信息报送
当应急响应持续时间超过一天时,相关应急响应部门至少每日向区指挥部办公室续报一次该事故的新发病人数、人员伤亡数、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信息,直到应急响应结束。
5.4 响应升级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预计超出原应急响应级别时,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区指挥部提出提升响应等级建议,并组织相关力量开展应急处置。
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于学校、托幼机构等重点单位,或重大会议、重大活动举办期间的食品安全事故,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5.5 新闻报道与舆情应对
按照工作进展,信息宣传组适时集中组织媒体报道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后,信息宣传组按程序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并动态更新。
5.6 响应结束
5.6.1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下列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后无新病例出现;
(2)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发现不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本预案的响应自行终止。
5.6.2 区指挥部负责结束三、四级应急响应;在市指挥部宣布结束一、二级应急响应后,区指挥部结束一、二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结束后,现场各类应急处置力量有序撤离,同时视情况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反弹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各有关部门转入常态工作。
5.6.3 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结束信息。
6 后期工作
6.1 责任调查
一般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委分别提交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6.2 总结评估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镇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区指挥部在查明食品安全事故原因的基础上,对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和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事故影响因素、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将调查和评估情况向市市场监管委报告。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区指挥部配合市市场监管委进行总结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6.3 善后处置
涉事区域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7 应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镇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全镇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件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网上信息的监测和处置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投诉值班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及时收集。
7.2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组织救治力量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7.3 人员及技术保障
镇指挥部根据需要,依托专业力量组建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以及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组成的辅助性队伍。加强对应急队伍的指导,并在技术装备、知识培训、应急演练等方面给予支持。
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受镇指挥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监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7.4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镇指挥部及其相关部门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镇指挥部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8.2 应急演练
市场监管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演练。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应急预案的演练,检验提升应对能力。加强对演练效果的总结评估,优化提升应急预案。
8.3 宣传与培训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从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解释工作由葛沽镇人民政府承担。《葛沽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葛沽政发〔2020〕43号)同时废止。
9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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